新增新市民、登记自主创业人员两类群体作为支持对象。同时,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资质后,银行依据申请人资产抵押、个人或关联人信用直接发放的所创市场主体成立时间在1年以内的个人(或合伙)创业贷款,同等给予贴息支持。
个人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分别为30万元、400万元,期限分别不超过3年、2年。合伙创业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,最高不超过重点就业群体人数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%、且最高不超过400万元。
放宽个人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的消费贷限额,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尚未偿清的小额消费贷款(含信用卡消费)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。
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孵项目、湘商回归(校友回湘)等10类情形纳入免除反担保范围,并对已获得经办银行授信的借款对象,规定可根据其授信额度免除对应额度的反担保要求,不断降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反担保条件。
明确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按8:2分担风险,对由担保机构担保的,纳入再担保“4321”备案分险体系;由担保基金直接提供担保的,担保基金分担比例不高于80%,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。